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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解读

2020-04-21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一、背景与依据

2017年9月,国务院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根据方案制订本地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目前,天津、黑龙江、广西、辽宁、河北、山东、江苏、安徽、甘肃、河南等省市均已发布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相关文件。我省高度重视转移体系建设工作,袁家军省长和冯飞常务副省长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方案》起草纳入今年省政府对我厅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起草过程

(一)前期调研。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今年以来,我厅认真研究《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和兄弟省市已出台的相关文件,明确了技术转移体系的基本框架,组织相关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人、技术市场参加座谈,于2019年9月形成了《方案》的初稿。根据高兴夫副省长指示,赴武汉市学习考察,学习借鉴该市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先进经验。

(二)征求相关单位意见。2019年9~10月,我厅先后书面征求了各设区市政府、省级相关部门和省内高校院所对《方案》的意见(相关反馈意见汇总见附件2),对能采纳的都作了采纳。

(三)进一步修改。2019年10~11月,我厅围绕各省级部门、设区市政府和高校院所的反馈意见,结合国家、我省最新政策精神,围绕成果转化流程等内容与各有关单位作进一步沟通,并达成一致,同时学习借鉴武汉等地的先进经验,对《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下,谋划了一批改革措施。

三、重点内容

《方案》提出“坚持市场主导、需求拉动,改革牵引、制度推动,开放共享、内外联动”的原则,以全面建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体制健全、运行高效的技术转移体系为目标,力求提出一批具备精准性和可操作性的举措。《方案》分“总体要求、重点任务、组织实施”三部分,包括“全面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拓宽技术转移转化通道”“构建高质量、信息化的技术交易网络”“强化技术转移转化保障支撑”等方面共17条举措,重点内容如下。

(一)针对难点痛点谋划一批改革举措

为全面激发创新主体技术转移活力,一是规定高校院所转化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时,通过省内技术交易场所,以挂牌交易、拍卖方式确定价格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和结果备案,以协议方式确定价格的,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可以按照技术交易场所的规定执行。二是规定高校院所成果转化过程中,对通过省内技术交易场所进行转化的,允许科技成果完成人自主确定该科技成果的转化价格。三是鼓励高校院所开展以“约定优先”为原则的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试点。四是允许省级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适用高校院所同等政策。五是规定国有企业转化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时,通过依法设立的技术交易场所以挂牌交易和拍卖方式确定价格的,转化价格可以不受科技成果成本限制。六是支持龙头企业依托产业优势,建设技术转移机构,打通产业链上下游技术转移链条。七是提出各级科协要积极推进各类学会、协会发挥技术转移功能。

(二)构建高质量、信息化的技术交易网络

一是不断完善浙江科技大市场平台网络,统筹国内外资源,在原有基础上迭代升级,建设全球技术交易大市场。二是谋划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申办中国(浙江)科技成果交易中心,作为全球技术交易大市场的实体交易场所和省内唯一的技术交易场所,开展传统交易的同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与资本结合所成立的科技公司的股权交易;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开展技术产权证券交易试点业务;赋予交易中心市场准入、信用评价、技术转移机构和经理人评价等公共管理职能,构建和完善技术交易商业生态。三是推进网上技术市场跨平台的信息归集与交换,打通成果登记、技术交易和合同登记的交易链条,实现技术交易“最多跑一次”;运用大数据、云平台、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技术,提升交易的安全性和匹配的精准性,打造网上技术市场3.0。

(三)进一步强化成果评价考核

一是将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省一流学科建设评估内容,完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评价体系。二是将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绩效指标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三是把技术转移主营业务收入作为评价的主要指标,定期向社会公布入场技术转移机构的绩效和信用情况。四是研究制定技术经理人资质、评价标准,评价社会技术经理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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