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 Favoured policy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高质量建设普陀海洋生态创新谷(以下简称创新谷),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产业集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扶持办法适用于注册在创新谷并符合产业发展和功能定位的企业。所奖励的投资项目和企业,由普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核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从市外新引进的企业。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前3年给予区级财政贡献的100%奖励,后2年给予区级财政贡献的50%奖励。
第五条 对符合创新谷产业导向的海洋生物医药、海洋高端装备、海洋电子信息、海洋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项目,前3年给予区级财政贡献的100%奖励,后2年给予区级财政贡献的50%奖励。
第六条 对新建生产类小微企业园,给予以下政策扶持:
1、允许产权分割出让。允许小微企业园项目生产性用房进行预售和产权分割并办理权证;允许非生产性用房按套分割出让,且必须与生产性用房捆绑销售。
2、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对小微企业园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80元/平方米标准的70%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其中生产性用房二层以上部分(含二层)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3、建设指标放宽。在安全允许、符合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项目建筑容积率控制在1.8(含)以上,不设上限,建筑高度可不设上限,建筑密度控制在60%以下,绿地率10%以上。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的小微企业园,投资主体自持比例不低于15%,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
第七条 对带动创新谷主导产业发展、提升产业水平和促进税收增收作用特别明显的企业,经管委会同意,可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