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 Favoured policy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0-06-23

为深化落实“八八战略”关于进 一步发挥块状特色产业 优势的要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再创块状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新优势,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提 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的特色优势。近年来,为解决小微企业“低散乱”问题,促进其健康成长,各地各有关部门把建设小微企业园作为重要抓手;积极推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取得明显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 ,但总体上仍存在园区供给不足、建设水平不高、服务功能不强等问题。加快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集聚发展,破解土地制约,完善产业生态,打造肓均效益高地;有利于提升对小微企业的集成服务,加强政策供给,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创业创新;有利于实现对小微企业的集中管理,夯实管理基础,促进安全绿色发展。

2.发展定位。小微企业园是由政府统一规划,各 类主体开发建设,集聚效应明显,产业定位明确,配套设施齐全,运营管理规范,生产生活服务健全,企业入园成本合理,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和成长壮大提供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准公共属性。

3.基本原则。坚持破立并举,既抓小微企业园建设提升,提供高质量集聚发展平台;又抓“低散乱”企业(作坊)整治,倒逼企业入园发展。坚持政府和市场联动,既加强政府对小微企业园的规划布局、成本控制、政策供给、公共服务保障;又鼓励有积极性的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运营小微企业园。坚持建设和提升兼顾,既加大建设力度,开辟小微企业发展新空间;又推动园区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完善配套设施,增强服务功能。

4.总体目标。到2022年,建设提升小微企业园1200个以上,实现绩效评价全覆盖,入园(含各类园区、标准厂房)集聚小微企业 10万家以上,培育“专精特新”企业5万家以上,实现“小升规”企业1万家以上,每年新增科技型小微企业6000家以上,整治“低散乱”企业(作坊)5万家以上,基本完成老旧工业点和小微企业集聚片区改造提升,形成布局合理、服务优质、各具特色、全国领先的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促进块状经济再创新优势。

二、规范开发建设

5.坚持规划先行。由设区的市统筹指导,以县(市、区)为单位,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在符合各类法定规划的前提下, 编制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五年规划,报省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室)。围绕块状经济和主导产业特点,规划建设各类小微企业园,主导产业及关联产业规模占园区总量的比重一般不低于20%利用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园区、工业园区等平台,统筹规划布局小微企业园。(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6.完善基础设施。新建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一般占地面积不小于100亩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其他类型的小微企业园规模要求可适当降低。小微企业园要建设完善的消防、安全、环保、仓储、物流、电力、供水、供热、供气、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在园内或周边安排必要的商务、办公、宿舍、餐饮等生产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具有一定规模的小微企业园实现物业专业化管理全覆盖。鼓励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建设集中喷涂等共享工程中心,配各高效治污设施。(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安监局、省公安厅)

7.规范项目审批。对小微企业园建设项目,按照“最多

跑一次”改革要求,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用地、消防、能评、环评、水土保持方案等手续,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实行即时一并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竣工验收各案一次联合办理。推行以园区为单位统一开展“区域能评+环评+水土保持方案”,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企业实行简易程序。行业指向明确、符合条件的新建工业小微企业园可归口工业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鼓励新建的生产制造类小微企业园提高用地容积率和建筑高度,建设“垂直工厂”和“空中园区”。(省 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

8.鼓励多元开发。鼓励以政府主导开发为主,工业地产开发、龙头企业开发、企业联合开发、专业机构开发、村集体联合开发等模式为辅,建设小微企业园。鼓励跨区域作,建 设“飞地”模式小微企业园。支持利用闲置厂房、仓库、楼宇等空间,结合对老旧工业点、成片标准厂房、小微企业集聚片区的整体改造,建设小微企业园。(省经信委)

9.规范租售管理。各地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明确小微企业园生产经营用房租售比例、租售价格、转让条件,防 止炒作。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应设定最低自持面积比例,自持年限与土地使用年限一致。在符合规划 的情况下,可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分割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入园企业购置或租用的厂房、非生产性用房及配套宿舍应 当自用,未 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不得转让或出租。(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三、加强入园企业培育

10.严格企业入园条件。各地要科学制定小微企业入园条件。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和配套企业入园集聚发展。支持创新型、科技型、成长型、“专精特新”企业或同步实施技术改造的小微企业优先入园。对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排位末档或未达到其他约定条件的已入园企业,及时予以整改;对 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依规倒逼退出。(省经信委)

11.促进入园企业健康成长。集中代办入园企业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鼓励对新入园企业给予一定期限、一定比例的租金优惠。实施小微企业梯度培育计划,引导小微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 ,加快“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培育一批“隐形冠军”“单项冠军”和独角兽企业。对因生产经营场所不能满足成长需要的入园企业,要及时帮助解决出园发展的空间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金融办)

12.倒逼企业入园发展。加快老旧工业点和小微企业集聚片区的改造提升。开展安全、环保、用地、节能、质量等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依法依规全面整治“低散乱”企业(作坊)。对法律法规明确关停 、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作坊),依法通过兼并重组、破产等方式出清。推进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改造提升,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入园发展。(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俏能源局)

四、提升服务能力

13.加大公共服务供给。加快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向小微企业园延伸覆盖。支持小微企业园为入园企业提供政务代办、政策法律咨询、创业辅导、项目路演、人才招聘、展览展示等公共服务;引进专业服务机构提供财务代理、人才培训、融资担保、和识产权、研发设计、安全生产、检验检测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园创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申报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培育引进一批专业化园区运营机构,规范小微企业园运营管理,支持连锁运营,打响品牌。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可申报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省经信委、省科技厅)

14.建设数字化园区。建设小微企业园信息管理系统和电子地图。鼓励各地推广应用园区智慧管理平台,实时采集园区人流、物流、能耗、环保 、产能、消防和生产安全等相关数据 ,提高管理效率;依托平台引进和部署成熟的设计、管理、财务、仓储、营销等软件工具 ,方便入园企业应用。(省经信委)

五、完善扶持政策

15.用地保障。各地要统筹当年新增建设用地、历年批而未供土地、存量建设用地等,加强小微企业园建设用地保障,做到应保尽保。省级层面统筹工业投资考核奖励指标 ,对利用批而未供土地建设小微企业园成效好、集约用地效率高的地区,按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倾斜;对 通过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小微企业园的,纳入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范围,配比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各地要将挂钩计划指标优先用于小微企业园建设,加强用地情况监管。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类小微企业园。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存量房产兴办新产业、新业态小微企业园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省国土资源厅、省经信委)

16.创新融资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把支持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发展作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内容,推 广普惠金融服务模式,可在有条件的园区或就近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支行。金融机构可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比照重点工业项目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贷款进行授信管理。推广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政府+银行+企业+担保”合作等金融服务模式。鼓励各地小微企业园智慧管理平台与政府牵头建设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鼓励金融机构利用相关信息系统,根据入园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给予授信和贷款,满足企业厂房按揭、技术改造等融资需求。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园和入园企业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鼓励园区运营机构或引入专业投资机构为入园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多元金融服务。(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省经信委)

17.优化财税支持。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的土地增值税按现有规定从低预征;位于县(市)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对企业预售厂房取得的收入,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计税毛利率按5%计算。小微企业园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可适当降低物业维修基金缴存标准,建成运菅3年内,可按照浙政办发〔2018〕58号文件享受相关政策。入园的“小升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支持、税费优惠、社保补贴、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过渡期等挟持政策。入园时同步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 可享受相关政策。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向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发放小微企业服务券和创新券。2019-2022年从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开 展绩效评价、支持小微企业园提升服务能力等。各地要加大对小微企业园开发建设主体、运营机构和入园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科技厅)

六、加强机制建设

18.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研究协调重大问题。有关小微企业园发展的政策协调、统计分析、目标任务分解与督促检查、年度考核等日常工作,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负责。发展改革、经信、科技、财政、人力社保、国土资源、环保、建设、商务、税务、工商、安监、统计、金融工作、人民银行、银监等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定具体配套政策 ,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 (市 、区)要明确目标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制定政策措施,推动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

19.开展绩效评价和考核。实施小微企业园及入园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研究制定小微企业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客观反映小微企业园发展质量和水平。评价结果经省联席会议审定后向全省通报。加强工作考核,将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各地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强化专项工作督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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