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 Favoured policy
舟山市普陀区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办法(试行)
普党政办〔2018〕72号
为扎实推进小微企业园建设,先行先试突破小微企业发展体制机制障碍,全面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小微企业园区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意见》(浙委办发〔2017〕2号)、《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委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促转型的若干意见》(普委发〔2017〕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意义
小微企业园区(以下简称小微园)建设是推动资源集约利用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小微企业提质增效的基本载体,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抓手。
二、基本要求
(一)确定试行范围。本办法在普陀海洋生态创新谷试行,待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规范完善后,再适时推广。
(二)明确园区定义。小微园是指具有明确产业和功能定位,以制造业为主的小微园具备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以生产服务业为主的小微园建筑面积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符合相应建设标准,具有完善功能布局,拥有统一的建设和管理主体,能够为一定数量的创业项目和初创企业提供研发、生产、经营场地、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
(三)优化园区设计。明确小微园建设范围,统筹布局实施方案,细化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主导产业、开发建设模式,完善环保等附属配套设施设备。加强集约利用土地,要求小微园建设容积率达到控规下限的120%及以上。
(四)突出发展重点。小微园建设要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围绕军民融合、海洋生物、海洋装备等行业,招引成长型、科技型企业入驻,主导行业入驻企业数要达到70%以上。
(五)规范建设流程。小微园建设主体凭小微园建设方案、内部分割单元情况、龙头企业基本情况及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向区小微园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区小微园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小微园区认定结果,同时,要求在土地出让中,增加认定的建设方案。
三、建设模式
(一)国有投资公司开发建设模式。由区内国有投资公司开发建设的小微园,土地使用权通过公开方式取得,用地成本、建设费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统一核算。小微园建设完成后,可分割转让或出租给入驻企业。开发主体负责小微园综合管理。
(二)龙头企业联建开发建设模式。由龙头企业牵头,会同本行业企业或者行业上下游小微企业,由龙头企业竞得土地使用权后,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审批,投资建设小微园。在小微园竣工验收后,可以分割转让部分厂区及宿舍等附属配套,但龙头企业或其投资关联企业的自持比例不低于50%。龙头企业负责小微园综合管理。
四、入园条件
(一)对以下企业,在符合小微园产业定位前提下,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优先入园。
1、对高校院所研发成果产业化,由国家、省“千人计划”、 市“5313”、区“5515”创业领军人才(团队)、回国创业的海外科技人才所实施项目入驻小微园的企业。
2、被评定为省级及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成长企业、“隐形冠军”、“专精特新”的企业。
3、由政府招商引资落户小微园的企业。
(二)其他入园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1.普陀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
2.企业上年度销售产值要达到500万元以上,亩均实缴需达到《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中所要求的税收指标。
3.企业现有工业用地原则上已得到充分利用、无闲置土地。
4.企业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政策及小微园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必须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污染物总量控制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其采用的设备、生产工艺、技术和能源消耗要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鼓励各类科研机构、研发项目入驻小微园,提升小微园研发创新研发水平。
(四)企业入园必须经经开区管委会审核。
(五)入园企业生产性质、装修要求、火灾危险性等需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五、扶持政策
(一)允许产权分割。小微园内生产厂房和非生产性配套用房可以通过分割转让给入驻小微企业使用。分割后为单体建筑的,以建筑占地面积作为用地面积;分割后为非单体建筑的,以其建筑面积占本幢总建筑面积比例计算用地面积。
(二)加大财政税收支持。为加快促进小微园产业集聚,对小微园建成后一年内,不动产权首次转让的,入驻企业缴纳的契税区级留成部分,经区经信和科技局、区财政局核准,给予全额奖励。
(三)强化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小微园项目特点,创新金融服务,构建专门的、系统的信贷支持体系,制定相应的贷款政策,建立灵活的信贷机制和抵押担保方式,科学合理确定信贷额度、期限和利率。
(四)优化项目审批。区审招办要牵头组织发改、国土、住建、环保、消防等部门,着力优化小微园建设项目审批机制,简化办理流程,推进代办审批、技术性联合审批和园区节能“捆绑”审批,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六、产权管理
(一)明确分割标准。生产厂房按照层、幢分割,非生产厂房可按照套分割。对于入园(包括出租和出售)企业,其建筑面积一般不得低于500平方米,且非生产厂房不得单独转让登记。园区内道路、绿化、配电、消防等公共设施用地,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二)严格合同管理。为加快小微园建设进度,确保项目业主承诺落实到位,经开区管委会应与小微园开发单位签订《小微企业园项目管理合同》,明确用地的产业要求、开竣工时间、履约保证金、投资强度、投产初始运行时间、产值税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负责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跟踪管理。小微园建设责任单位要将《小微企业园项目管理合同》报区小微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规范转让行为。入园企业因企业发展壮大需要外迁或经营不善需转让产权的,需经小微园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自行转让,且受让方应符合小微园入园相应标准。
(四)限制出售价格。对小微园内不动产转让价格进行限制,原则上,转让价格不得超过开发成本价。开发成本价由小微园建设领导小组核定。
七、强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成立小微园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小微园认定、建设方案核准、经济指标审核、土地竞拍资格前期审查等工作。
(二)加强宣传推广。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宣传小微园建设动态,及时发布小微园供需信息。通过召开现场会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经验与做法,为推进全区小微园建设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八、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共舟山市普陀区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